河南省毕业生就业政策
合专业对口、学用一致的原则。 </P><P>
第四章 毕业生的推荐</P><P>
第十二条 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就业必须经学校推荐,并出具由学校统一制发并盖章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
第十三条 学校发给毕业生的《推荐表》必须按要求对毕业生的基本情况、学习成绩、操行表现等如实填写。《推荐表》必须注明双向选择的地区、行业范围以及毕业生适应从事的工作,并注明有效期。
第十四条 学校在推荐毕业生双向选择时,对优秀毕业生要优先推荐,并实行政策公开,信息公开。</P><P>
第五章 毕业生资源与需求信息管理</P><P>
第十五条 进入市场双向选择的毕业生,其资格由毕业生所在学校根据当年招生计划,按规定比例落实人员名单,连同录取审批表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作为《协议书》鉴证和派遣的依据。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招聘毕业生,必须在当年3月底前填报需求信息,需求信息应填写需求毕业生的人数、院校、专业、层次及其他要求。各市(地)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由由各市(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汇兑、审核后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省直单位和驻豫部属单位的需求信息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调查汇总。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毕业生需求信息库的管理,由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分批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为毕业生择业提供咨询服务,并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省(市、区)进行信息交流。</P><P>
第六章 《协议书》的签定与管理</P><P>
第十七条 签定《协议书》是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的主要依据。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后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省属和驻豫部属高等学校毕业生须使用由国家教委制定的、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发的《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属和驻豫部属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须使用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制发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院校毕业生使用所在学校发给的《协议书》。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毕业生时,要贯彻优生优用和公开平等的原则,反对权钱交易、人情关系等不正之风,保证双向选择活动的健康进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要按照申报的需求计划选择毕业生,因生源和其他特殊原因如需变更需求计划,须征得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 每个毕业生只许用《协议书》原件同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毕业生要向用人单位出具学校发给的《推荐表》,用人单位要如实向毕业生介绍本单位的有关情况。签订协议时,必须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如有其他约定,应在《协议书》备注栏注明,并视为协议的一部分。
第二十一条 《协议书》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书》生效后,如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违约。若有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协议,须征得其他各方书面同意。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在学生毕业前对其进行体检,不合格者不派遣,所签协议自行取消,由学校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如对毕业生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原则上应在签订协议前进行体检,否则以学校体检为准。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协议书》无效。毕业生因升学或国家有特殊需要抽调的,原定协议自行解除,由学校将原因通知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用人单位如倒闭或被兼并时,协议不再履行。
第二十三条 《协议书》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凡符合毕业生就业政策和规定的,列入当年就业分配计划,予以派遣。
第二十四条 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及学校在毕业生双向选择活动